3 取下注液盖,将配制好的电解液注入电池内,液面高出防护片15~20毫米,但配备自动补水装置的电池,其液面应高出防护片28~30毫米。静置3~4小时后,如电池温度低于35℃时即可对电池进行初充电,若电池温度高于35℃,应设法降温,否则不能进行初充电。但自电解液注入电池内至开始初充电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。
4 充电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:
4.1 对充电设备、仪表及工具进行检查,若有缺少或有故障应及时准备或修理。
4.2 用直流电压表逐只检查电池的极性,避免造成反充电损坏电池。
4.3 必须用直流电源进行充电。其电源的正极与负极分别与电池组的正极与负极连接,绝对不能接错,以免损坏电池,充电时,所需电源的电压数值,应等于或大于被串联电池只数的3倍。
5 经上述准备确认无误后,可按规定的初充电参数进行初充电,其方法如下:
5.1 初充电分两个阶段进行,当第一阶段充电至电池的端电压升到2.40伏时,应转为第二阶段充电,直至电解液剧烈冒升气泡,电压与密度稳定4小时以上,且充电量达到额定容量的4.5~5倍为止,但带※的电池其充电量达到额定容量的4倍即可。
5.2 测量电解液的密度,如不符合规定时,应进行调整。调整方法:若密度低时,应取出一部分电解液,注入预先配好的密度1.400 g/cm3的硫酸溶液,予以调整;若密度高时,应取出一部分电解液,注入水予以调整,并使液面高度符合规定。
5.3 电解液的密度及液面调整后,应继续充电约1小时,使电解液的密度均匀,初充电即告完成。拧上注液盖,擦净表面酸液,电池即可投入使用。
6 经过初充电并在正常情况下使用的电池,再进行充电称为“正常充电”。其方法与初充电基本相同,充电参数按规定。充电量为上次放电量的1.2倍左右,但新电池前5次的充电量,应为上次放电量的1.5倍左右。
7 在任何充电中,电解液的温度不得超过50℃。若接近50℃时,应设法降温或减小充电电流。若温度仍不下降,则应暂时停止充电,待温度下降后再继续充电。
8 电池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电解液中水分的分解及蒸发,而造成密度升高及液面降低,应加水调整;若因异常情况造成密度低于规定值,则应加密度1.400 g/cm3硫酸溶液调整,严禁加浓硫酸调整。密度的调整应在充电末期进行,调整后的密度及液面高度应符合规定。